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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
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退役军人部、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21〕310号)等文件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(含高职、第二学士学位)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%,且没有不及格科目。每生每学年5000元,并记入学籍档案。
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3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4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5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;
6.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简朴。
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奖励名额以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,根据各学院在校人数、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。
第五条 评审程序
1.学生申请。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,填写申请表,提交至各学院评审小组。
2.学院评审小组初审。各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、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,负责本学院的初评工作。根据评审条件与指标产生推荐人选,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,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,学生个人申请表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、成绩排名表,学院评审报告等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
3.学校评审并公示。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评审,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。
4.省教育厅审查。学校公示期结束后,将所需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查备案。
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,实行等额评定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。
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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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7月29日